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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海峰、李士鹏、贾志军、王方、段金丽、范衍青、徐敬斌、薛辉、柳建辉、尹丽华。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要求(包括通用要求、接收、标识、流转、传递、存储、制备、处置、返还)和样品记录的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轻工、化工、建材、纺织、机械、金属材料、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样品管理。不适用于机动车检测、司法鉴定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样品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SN/T 3509-2013实验室样品管理指南
3.术语和定义
RB/T214-2017和SN/T 3509-201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来源:RB/T214-2017,3.1]
3.2样品 sample实验室用于检验的,取自某一整体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旨提供该整体的相关信息,通常作为判断该服务P整体的基础。[来源:SN/T 3509-2013,3.1]
4.管理要求
4.1通用要求
4.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的程序,对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传递、存储、制备、处置、返回、记录等过程予以控制和记录,保护样品在机构整个期间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应确保样品在实物上、记录或文件中不被混淆。
4.2设施、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样品接收区域,合理分区,避免交叉污染和相互干扰,并配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应依据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配备满足检验检测样品管理的设施或设备。
4.3样品接收
4.3.1委托样品接收委托送检的样品应检查和记录样品的状态和外观,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询问并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如果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将报告、证书中做出声明。应填好技术服务协议书(见附录A),确认相关信息;适用时,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
a)样品名称、数量、状态、商标、规格型号、等级、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b)检测项目、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性质等;
c)送样日期、约定完成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联系方式等;
d)判定规则、测量不确定度、报告传送方式、检后样品处置等。
4.3.2抽检样品
接收抽样检验的样品,应查验、记录样品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信息与抽样文书信息的符合性。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检测机构应拒绝收样,并书面告知原因。
4.3.3拒收样品以下情况,如无特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拒绝收样:
a)样品包装有明显的破损;
b)样品封条有明显的破损;
c)样品本身有明显的破损或缺陷;
d)样品标签缺失;
e)样品超过保质期;
f)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g)样品信息与文书信息不一致;
h)文书缺失;
i)样品盛装容器不符合要求;
j)样品运输条件不当;
k)存在已知的抽样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