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贵州)公布贵州伍洲同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被罚款30000元,违法事实如下: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6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2412341373),主要从事水、空气、环境等方面检验检测业务。
编号为伍洲同创【委】21062803-11号、伍洲同创【委】21121001号、伍洲同创【委】21031901-1号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均显示,水质PH分析使用仪器为便携式pH计PHBj-260及便携式pH计PHBj-4,使用方法为便携式PH计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版,该方法已在环境标准中停止执行。
编号为伍洲同创【委】22021801号检测报告中地下水中苯并(a)芘分析方法使用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当事人对地下水检测项目进行了对外分包,分包方为广西蓝海洋检测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报价编号为LHY2203018HBJ的自送样报价单“检测信息”一栏显示,当事人指明了样品类别为“地下水”,但未指定检测标准,由广西蓝海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HY2203018H的检测报告第4页“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GB/T5750.8-2006 9.1 高效液相色谱法”,而未使用“HJ478-2009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当事人未对该份分包报告进行审查,并加盖公司检测章出具了编号为伍洲同创【委】22021801号检测报告,其中表4-1(续)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中苯并(a)芘检测分析方法及检测依据与广西蓝海洋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方法一致,表7-1“地下水检测结果一览表”中显示苯并[a]芘(mg/L)检测结果为0.0014L,“是否达标”一栏为“合格”。
对本案分包单位广西蓝海洋检测有限公司我局已于2022年12月16日将案件线索移交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处理。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①《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正常经营的事实;②《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③《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事实;④机构资质认定附表及变更审批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的检验能力的事实;⑤伍洲同创【委】21062803-11号、伍洲同创【委】21121001号、伍洲同创【委】21031901-1号检测报告(部分)及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关于水质PH分析使用的是便携式PH计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版的事实;⑥伍洲同创【委】22021801号检测报告及广西蓝海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LHY2203018H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