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了对第三方监测公司弄虚作假的打击力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尤其是开展环评、环境监测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那么,到底什么是“弄虚作假”?什么是“伪造”监测数据?什么是“篡改”监测数据?
一、什么是“弄虚作假”?
所谓“弄虚作假”,是指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
二、什么是“篡改”监测数据?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2月29日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规定,篡改监测数据,是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三、什么是“伪造”监测数据?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规定,伪造监测数据,是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类别?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安部、工信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共同印发),其中第6条规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是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是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是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五、实际案例中“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在实际案例中,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篡改”行为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一是故意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
二是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
三是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检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四是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五是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六是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七是擅自修改数据的。
六、实际案例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在实际案例中,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伪造”行为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一是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
二是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
三是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
四是伪造检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是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
六是未开展抽样活动,直接出具检测数据或者抽样后未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出具检测数据;
七是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