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显示,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其余8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2022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混凝土试块样品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混凝土试块样品出入与实际检测数据不一致,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经查明,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2022年3月更换全新的电脑软件操作系统,从3月底开始公司受理厅的工作人员就未再核对委托单位所委托的混凝土试块数量,综合部主任胡某并未对此加强管理,同时公司砼力学实验室参与混凝土试块工作人员蓝某与建筑工地送样人员进行沟通少送混凝土试块,带头开始通过以高强度试块代替低强度试块反复检测的方式来出具虚假的数据,而后由毛某编制报告,并署名检测人员后经过负责人吴某的审核及副总印某的批准后打印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一组试块打印出一份报告),再通过受理厅给予受委托单位,期间检验室负责人吴某并未发现检测人员用高强度试块代替低强度试块反复检测的方式来出具虚假的混凝土试块检测数据这一情况。
因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1次混凝土试块检测收费20元/组,缴纳税率6%。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累计检测虚假检测数据8688组,其中3521组虚假检测数据报告未发放,检测费用也相应核减,共计出具虚假检测数据5167组,检测费用共计103340元,扣除6%税收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7490.57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利用高强度试块代替低强度试块反复试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印某是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吴某是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报告审批人员,2人均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某是综合部主任,未履行样品核对管理职责,毛某、宋某、蓝某、蓝某、盛某均直接参与混凝土试块虚假检测,均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虽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案发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且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补救,部分报告未发放,并免费开展回弹法检测,但因建筑材料检测涉及民生安全,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易造成房屋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从重行政处罚;其余当事人中印某未及时发现检测人员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检验报告的情况,未履行管理职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吴某未及时发现检测人员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检验报告的情况,未履行管理职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罚;胡某虽未直接参与从事检验,但其作为综合部主任,未履行样品未履行样品核对管理职责,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毛某、宋某、蓝某、蓝某、盛某5人为直接从事混凝土试块检测人员,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其中蓝某带头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毛某负责编制公司内所有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并多次参与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宋某、盛某两人均多次参与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以上人员均给予从重处罚,蓝某2次参与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其余8名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7490.57元;
2、对直接负责的检验主管人员印某处罚款50000元;
3、对直接负责的检验主管人员吴某处罚款50000元;
4、对直接责任人员蓝某处罚款50000元;
5、对直接责任人员毛某处罚款45000元;
6、对直接责任人员宋某处罚款45000元;
7、对直接责任人员盛某处罚款41000元;
8、对直接责任人员胡某处罚款35000元;
9、对直接责任人员蓝某处罚款35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