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精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案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09年12月24日注册登记,主要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材料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
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9日期间,当事人在明知自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将于2022年9月12日过期且检验检测报告无法在有效期内出具的情况下,仍接受平阳诚奥置业有限公司、平阳县万全镇万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阳县鳌江镇古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平阳德信梁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检测共计17份,上述17份检测项目的检验周期均在21日以上。
之后当事人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过期之后在温州市检测监督系统发布17份检验检测报告给委托单位、施工单位,导致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上述报告将被检测的材料用于工程建造。具体检验检测报告内容如下:
1、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发了编号:NO.BGJMS202200187号、NO.BGJMS202200188号的界面砂浆检测报告,上述两份报告的接样日期:2022年9月9日;检测日期:9月9日;结束日期:9月30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发了编号:NO.BGKLS202200196号、NO.BGKLS202200197号的抗裂砂浆检测报告,上述两份报告的接样日期:2022年9月9日;检测日期:9月9日;结束日期:9月30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签发了编号:NO.BGBSJ202200252号、NO.BGBSJ202200253号的建筑保温砂浆(原材料)检测报告,上述两份报告的接样日期:2022年9月9日;检测日期:9月9日;结束日期:10月7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4、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发了编号:NO.BGNJB202200206号、NO.BGNJB202200207号的耐碱网布检测报告,上述两份报告的接样日期:2022年9月9日;检测日期:9月9日;结束日期:10月7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5、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发了编号:NO.BGKLS202200194号的抗裂砂浆检测报告,接样日期是2022年8月23日,检测日期是2022年8月24日,结束日期是2022年9月14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6、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发了编号:NO.BGKLS202200195号的抗裂砂浆检测报告,接样时间是2022年9月1日,检测日期是2022年9月1日,结束日期是2022年9月22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7、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发了编号:NO.BGJMS202200185号的界面砂浆检测报告,接样日期是2022年8月23日,检测日期是2022年8月24日,结束日期是2022年9月14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8、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发了编号:NO.BGJMS202200186号的界面砂浆检测报告,接样时间是2022年9月1日,检测日期是2022年9月1日,结束日期是2022年9月22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9、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发了编号:NO.BGNJB202200204号的耐碱网布检测报告,接样日期是2022年8月23日,检测日期是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29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0、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发了编号:NO.BGNJB202200205号的耐碱网布检测报告,接样时间是2022年9月1日,检测日期是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8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1、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日签发了编号:NO.BGBSJ202200249号的建筑保温砂浆检测报告,接样日期是2022年8月23日,检测日期是2022年8月23日,结束日期是2022年9月23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2、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签发了编号:NO.BGBSJ202200250号的建筑保温砂浆检测报告,接样日期是2022年8月26日,检测日期是2022年8月26日,结束日期是2022年9月24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3、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签发了编号:NO.BGBSJ202200251号的建筑保温砂浆检测报告,接样时间是2022年9月1日,检测日期是2022年9月1日,结束日期是2022年9月30日;检测结果:该组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经核查,当事人上述17份检测报告均未收取费用。
(二)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三)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二、浙江清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2017年10月30日,顾某成为当事人的股东,并开始担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了开展环境检测业务,顾某找到时任宁波市镇海金属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张某,让其将宁波市镇海金属园区环境检测业务给当事人承接,当事人自述承接环境检测业务的成本费用为7.5万元,承接环境检测业务金额减去7.5万元后,剩下的钱扣除10%的税款约定作为好处费支付给张某。
当事人于2018年上半年以12.5万元的金额承接了一次金属园区环境检测业务,于2019年以13.5万元一次的金额承接2次金属园区环境检测业务,于2020年上半年以13.5万元一次的金额承接一次金属园区环境检测业务,当事人承接金属园区环境检测业务金额共计53万元。
检测业务费用结算后,顾某从当事人处支取20.7万元,加上4万元环境评估业务酬劳,共计24.7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作为好处费送给张某。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三)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