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省住建厅等11部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甘建质〔2020〕315号),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和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检测数据弄虚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国市监质发〔2022〕95号)和《甘肃省深入开展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甘质强组〔2023〕1号)相关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正常开展业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1、企业管理。是否具备符合资质要求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转借、出卖、出让资质或无资质生产的情况;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定期开展人员技能培训,技术质量人员数量及能力水平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在册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2、原材料管理。是否建立混凝土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及混凝土原材料使用、检测试验台帐;是否对进场原材料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原材料质量是否可追溯。
3、试验管理。是否建立试验室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使用的技术标准是否健全有效;试验室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标准规范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试件等是否满足唯一标识性并进行台账管理;原始试验数据记录是否规范,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
4、配合比设计管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及性能、矿物掺合料的掺量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配合比设计、调整是否进行审批并建立配合比设计、调整记录台账。
5、生产质量管理。是否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保养;是否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开盘鉴定并留置、养护、检测混凝土试块(件);是否对试块(件)检验、出厂检验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出具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记录混凝土运输情况。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企业管理。检测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建立过程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机构条件和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人员能力水平是否与检测工作相匹配;是否配备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标准规范。
2、设施(备)管理。检测场所及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精度等级及其检定、校准、维护和保养等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样品及档案管理。来样收样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是否进行盲样流转;检测资料是否及时归档,档案室设置是否满足有关要求;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是否存在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情况;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设备使用记录是否与检测结果及报告相匹配。
4、信息化管理。是否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
5、检测行为管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是否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签字盖章;检测不合格事项是否按规定上报,不合格检测项目台账是否建立。
(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的情况;是否对预拌混凝土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是否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是否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是否对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现场见证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将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2、监理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旁站监督、见证取样制度并参与混凝土进场验收,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管控和验收;是否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并对发现的混凝土质量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是否按规定对检测机构资质情况进行核查;是否对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现场见证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按规定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程序、台账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留置试块,现场是否建立了标准养护室并按要求进行养护;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加水等违规情况,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现场混凝土强度抽检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质量缺陷或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有无低标号混凝土串入高标号混凝土区域的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合开展现场检测或检测试样送检;现场取样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2023年6月至7月):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自查情况要形成自查记录备查。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7月至8月):各市州住建部门要组织县区住建部门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质量检测行为、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条件的可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且已供应至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使用的,应追溯至施工现场并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相应部位的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验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资质的问题及时报送省厅处理。市州住建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县区开展检查情况及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甘市监办函〔2023〕27号)中“能力验证项目不合格和未提交检验检测结果的机构”及“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进行重点督查。
(三)督导抽查阶段(2023年8月至9月):省住建厅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各市州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随机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及在建项目,并对群众投诉反映、不合格数据处理缓慢的企业、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四)总结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0月):各级住建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全面巩固专项检查成果。省住建厅将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及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整治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组织观摩推广,对进展不力、问题突出的进行督办、约谈,进一步提升预拌混凝土质量,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结合“三抓三促”行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推进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检测行为及预拌混凝土生产、检验、验收、浇筑、养护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力度,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第三方辅助检查。对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突出,信用记录不良,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的企业和个人,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定期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对扰乱市场秩序、能力条件不符合资质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形成有效震慑。
(三)强化信息报送。请各市州住建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相关事宜,于2023年7月7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住建厅。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请于2023年10月15日前报省住建厅,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数量(包括分支机构、分公司)、检查开展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情况、预拌混凝土和检测机构质量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等,并结合实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