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实施,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起始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文件印发日期,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起始时间由2023年4月19日调整为2023年3月31日,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
二、按照我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191号)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于2023年3月31日到期的,纳入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管理,相关证书有效期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并标注“因过渡期调整政策延期”,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检测机构可继续从事检测活动。
三、我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函〔2023〕1323号)文件中关于过渡期的其它政策不变。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巩固提升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因过渡期调整政策延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对相关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达不到资质标准、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