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拉伸试验
1、试样原始模截面积的测定
圆形、板状试样截面尺寸应在其标距长度的两端及中间予以测量。圆截面直径在每处两个垂直的方向上各测一次,取其算术平均值。选用三处截面积中的最小值。
2、试样原始标记和测量
可以用两个或一系列等分小冲点或细划线标出原始标距,标距不应影响试样断裂,对于脆性试样和小尺寸试样,建议用快干墨水或带色涂料标出原始标距。
原始标距应精确到标称标距的±0.5%。
3、屈服点的测定
调整试验机测力度盘的指针,使对准零点,并拨动副指针,使其与主指针重叠。
将试件固定在试验机夹头内。开动试验机进行拉抻,拉伸速度满足试验条件规定。
有明显屈服现象的金属材料,应测定其屈服点、上屈服点或下屈服点,但有标准或协议而无此规定时,一般只测定屈服点或下屈服点。无明显屈服现象的金属材料,应测定其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或规定残余伸长应力。
4、断后伸长率的测定
试样拉断后,将其断裂部分紧密对接在一起,并尽量使其位于一条轴线上。如断裂处形成缝隙,则此缝隙应计入该试样拉断后的标距内。
断后伸长率:δ=(L1-L0)/L0×100
L1:断后标距;L0:拉伸前试样长度
5、试验结果评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试验结果无效:
① 试样断在机械刻划的标记上或标距外,造成性能不合格;
② 操作不当;
③ 试验记录有误或设备发生故障影响试验结果。
遇有试验结果作废时,应补做同样数量试样的试验。
试验后试样出现2个或3个以上的颈缩以及显示出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应在试验记录和报告中注明。
当试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试验,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该批钢材判为拉伸性能不合格。
二、弯曲试验
1、试验步骤
将试件在试验机上安放好后,开动试验机进行弯曲试验。试验时压力应在平稳压力作用下,缓缓施加试验力。试验应在10~35oC下进行,在控制条件下,试验在23±5oC下进行。
在作用力下的弯曲程度或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① 达到某规定角度的弯曲;
② 绕着弯心弯到两面平行的弯曲;
③ 弯到两面接触的重合弯曲;
2、试验结果
① 弯曲后,按有关标准规定检查试样弯曲外表,进行结果判定。
② 有关标准未做具体规定时,检查试件的外表面,按以下五种试验结果评定方法进行,若无裂纹、裂缝或断裂,则评定为合格。
1) 完好。试样弯曲处的表面金属基本上无肉眼可见因弯曲变形产生的缺陷时称为完好。
2) 微裂纹。试样弯曲外表面金属基体上出现微小的裂纹,其长度不大于2mm,宽度不大于0.2mm时称为微裂纹。
3) 裂纹。试样弯曲外表面金属基体上出现开裂,其长度大于2mm,而小于5mm,宽度大于0.2mm,而小于等0.5mm时称为裂纹。
4) 裂缝。试样弯曲外表面金属基体上出现明显开裂,其长度大于5mm,宽度大于0.5mm时,称为裂缝。
5) 断裂。试样弯曲外表面出现沿宽度贯穿开裂,其深度超过试样厚度的1/3时称为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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