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相关单位、个人于2023年8月31日前反馈意见及建议,并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节选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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