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配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对江西虹彩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彩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取证、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虹彩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为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处理决定、有关要求等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虹彩公司成立于201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06MA387M4034,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汽车工业园安顺路008号综合楼4楼车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最高管理者)为王*宇。
二、检查情况
现场调查时,发现虹彩公司无办公人员在场,大量基础采样设备、台式电脑主机、文件档案资料等均不知去向。检查组通过“江西省自行监测管理系统”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收集了虹彩公司2023年-2024年间部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合同等资料,调阅了现场追回的4台噪声测量仪中电子数据,调取了人员变动等资料,对虹彩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情况如下:
(一)销毁原始记录
虹彩公司所有涉及监测业务开展情况的纸质资料(委托服务合同、财务报销记录、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实验室设备操作使用记录、采样设备出入库记录、车辆使用登记记录等)均不知去向。经调查询问,检查组到场前几日虹彩公司仍在正常营业,但4月24日检查组到场后发现虹彩公司大量设备和资料不知去向,虹彩公司无法配合提供近年来所有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应原始记录。
(二)改变噪声监测方法及伪造噪声监测时长
虹彩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明确显示厂界环境噪声的检测依据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以下简称“噪声国标”)。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抽查了535份自行监测报告(其中150份为昼间单次厂界四周噪声检测,385份为昼夜两次厂界四周噪声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中噪声记录的监测时长为5或10分钟,根据噪声仪器厂商提供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导出的电子存储记录,发现虹彩公司检测报告中的噪声实际监测时长(Tm)均远低于记录的监测时长,有些甚至短到1秒即停。追回的4台噪声测量仪中有1169条噪声检测记录存在实际监测时长(Tm)远低于设置监测时长(Ts)情况,实际未达到设置的检测时长便停止检测。据此可证实:一是虹彩公司在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时,明知监测声源即使为稳态噪声也要监测1分钟且噪声测量仪设置监测时长为5或10分钟的情况下,仍故意改变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方法,实际监测时长不足1分钟;二是虹彩公司将噪声测量仪的设置监测时长替代实际监测时长,并作为原始记录打印留存。
(三)伪造监测数据
虹彩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CT20230213002检测报告中庐山市元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庐山市)厂界四周昼间噪声数据与编号为HCT20230207038检测报告中九江昌东包装有限公司(瑞昌市)厂界四周昼间噪声数据完全一致,仅夜间数据不同;出具的编号为HCT20230207015检测报告中抚州市鸿鹏纺织有限公司噪声数据(广昌县)与编号为HCT20230207013检测报告中江西省誉达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广昌县)完全一致;出具的编号为HCT20230202002检测报告中乔旭(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噪声数据(濂溪区)与编号为HCT20230202001检测报告中乔旭(九江)企业有限公司(湖口县)完全一致,仅检测人员签名不同;出具的编号为HCT20230304003检测报告中江西元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噪声数据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检测报告显示东南西北厂界昼间噪声分别为58.0、58.3、57.5、57.1dB,原始记录《厂界噪声检测记录表》显示为58.4、57.4、59.7、58.2dB;检测报告显示东南西北厂界夜间噪声分别为47.1、45.4、46.4、47.1dB,原始记录《厂界噪声检测记录表》显示为47.4、45.3、47.7、46.9dB。
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
2024年8月5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向虹彩公司送达《关于拟对江西虹彩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函》。经询问,虹彩公司法人代表王*宇表示公司不申辩。2024年8月8-12日,虹彩公司徐*浔等8人到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申辩并递交了申辩材料。经认真研究,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依法采纳相关人员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将附件中20人列入弄虚作假行为人员名单。
四、事实认定结论
1、虹彩公司存在大量销毁原始记录的情况,符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判定办法》)中的第四条第十一项“篡改、销毁原始记录……”篡改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认定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虹彩公司存在大量噪声实际监测时长远低于设置监测时长,同时将噪声测量仪的设置监测时长替代实际监测时长并作为原始记录留存的情况,符合《判定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七项“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第十项“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和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第四项“伪造监测时间”伪造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认定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虹彩公司多个检测报告共用一套监测数据,部分检测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大量检测报告找不到原始记录,符合《判定办法》中的第五条第二项“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和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伪造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认定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五、虹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
1、虹彩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虹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六、处理决定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将虹彩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及涉案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
2、禁止虹彩公司参与九江市生态环境市生态环境部门自即日起的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
3、将虹彩公司涉嫌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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