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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传输等系列技术导则》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西藏自治区地方政策、标准,如《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民用建筑技术规程》等,规范编制组经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地方特色,认真总结西藏自治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自治区专用地方标准。
本规范共分9章4个附录,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能耗数据区分及编码、系统设计、系统施工与调试、系统验收、系统运行维护、数据质量评价;附录A-附录D。
本规范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西路1号,邮编:850000,联系电话:0891-682642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助力实现我国在联合国做出的“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同时全面实施《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推广和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实现西藏自治区在绿色建筑、节能管理方面对能耗计量监测系统建设已提出的相应需求,加强西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规范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推动建筑节能,提高建筑能效,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公共建筑用能的分类、分项,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的范围以及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与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和数据质量评价的统一技术要求。用以规范西藏自治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确保系统采集的能耗数据真实准确,为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定能耗定额等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1.0.3本规范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有新建、改扩建、既有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的能耗监测系统,以及市(地区)级、自治区级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质量评价。绿色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与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和数据质量评价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4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作为新建建筑设备设施系统的组成部分,列入建设计划,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
1.0.5本规范为推荐规范,除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及行业其它相关规范、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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