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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4年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18    来源:    作者:仪多多     

近年来,福建省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重拳出击,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深挖细查出一批典型性和示范性的重点案件。小编整理了2024年福建省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大家以此为鉴,警钟长鸣。详文如下:

一、福建**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福建**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2023年4月12日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采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04W025XH)。经查,恒温恒流大气/颗粒物采样器采样完成后数据会自动保存,但相关本机上无当日机器采样记录,且气相色谱数据处理系统报告中,相关样品苯系物的三次谱图数据均为未检出,谱图和空白样基本一致。福建**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2023年4月12日恒温恒流大气/颗粒物采样器未采样,用空白样代替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

执法人员调阅恒温恒流大气/颗粒物采样器MH1205(LBJC-FX081),多路采样通道上均无4月12日的采样记录。

【行政处罚】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情形,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对已出具的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做回收作废处理),罚款人民币5.125万元,相关人员禁止从业,并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二、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厦门智慧环保信息化系统,线上巡查厦门某公司废气排放口视频监控,发现4月11日10:26:23-10:40:07有2名采样人员对其废气排放口的进口、出口进行了采样。经查当日对厦门某公司进行采样检测的公司为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2023年7月4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通过调阅相关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采样人员采样当天在15分钟内采集3个样品,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该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调阅监控,发现采样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10:26开始采样,10:40采样结束,离开现场。

【行政处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0.9015万元,处5.2084万元罚款,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现场采样主要负责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三、福建**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考勤记录、高速通行记录、原始记录等材料,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乘坐两部车自福建三明北站高速口驶入,分别于9时44分和10时11分自福建明溪站高速口驶出前往清流县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但该公司出具的自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流县某公司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9时13分至9时53分,与上述高速通行记录时间矛盾;同时,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谢某、卓某实际未前往清流县某公司采样,却在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伪造采样签名。

【行政处罚】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伪造监测数据情形,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没收涉案公司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21万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四、福建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HFJC-JB-20230417MCJC)原始记录显示你公司采样人员于2023年4月17日23时22分对龙岩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夜间噪声检测,调阅你公司车辆ETC清单显示采样车辆于当日16时00分30秒驶出龙岩北站,调阅你公司考勤记录表显示两名采样人员分别于当天17时35分、17时27分在公司打卡下班。你公司未对龙岩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直接出具夜间噪声监测数据。

【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裁量计算,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31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同时禁止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五、**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日常排查中发现,**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为泉州市鲤城区一企业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中,存在多批次检测数据高度接近、现场检测照片重复等异常情况。经查,该环境检测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31日对委托企业开展验收监测采样,为节约成本,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减少采样频次,不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标准》(DB35/1784-20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等技术规范关于环境检测采样的要求,并通过伪造采样原始记录单记录内容(采样时间、采样数据、采样频次、采样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名)、伪造样品交接单、通过电脑软件编造检测数据。

【行政处罚】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已出具的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做回收作废处理,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人民币5.125万元,同时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六、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具的三份验收检测报告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具体为:①编号WZJCJB-H2024022903(委托单位:厦门富之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和WZJCJB-H2024030703(委托单位:厦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验收检测报告未开展实际采样,伪造无组织颗粒物样品;改变分析仪器配套电脑的系统时间,伪造非甲烷总烃样品监测时间。②编号WZJCJB-H2024031203的验收检测报告(委托单位:**(厦门)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改变分析仪器配套电脑的系统时间,伪造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样品监测时间。

【行政处罚】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关于“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的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罚款人民币5.1875元,同时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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