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山东省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期截止至2025年7月31日,持有旧版资质证书的机构须于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重新核定申请,请有关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尽早申报,避免因申报不及时造成资质作废,影响检测业务开展。
1、检测机构现阶段是否可以申请新设立和增项增参?
答: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新设立,已持有旧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申请证书换发时,可一并申请增项增参。
2、检测机构申请新设立时可以直接申请综合类资质吗?
答:不可以。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7月31日,我省仅受理检测机构旧版资质重新核定、新设立、注销等事项。
3、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对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综合类资质的,需具有15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个专项类资质的,需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类资质的,无质量检测经历要求。质量检测经历是指在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年限。
4、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同时在几项检测专项资质中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5、合伙企业是什么类型的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6、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时的主要人员有哪些,对这些人员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申报时的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等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主要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注册资格等应满足《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要求。
7、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认定?
答: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作的经历,年限按所在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认定。
8、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否用于资质申报?
答:不能。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9、同等能力职业资格人员能否视为持有相应职称?
答:可以。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规定的工程类职业资格人员视为持有对应职称。
10、可单独设置检测场所的大型特殊设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有哪些?
答:可单独设置检测场所的大型特殊设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详见下表(具体参数将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