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施行,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空白。随着“土十条”和《土壤法》的颁布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相关配套标准、导则、指南和管理办法等也陆续出台,使得我国土壤修复法律法规标准等的建设呈现系列化和体系化趋势,有效推动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为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河南省用立法来保障。5月28日下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严格农用地和建筑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通过严格的问责来保障《条例》的实施,对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为了保障“米袋子”“菜篮子”安全,《条例》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集中处置畜禽养殖粪污等相关设施布局,引导、支持、促进、加快相应设施的建设。
违反《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选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未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项目,未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安全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壤环境监测数据是衡量土壤安全的重要指标。全力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做好全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土壤环境监测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细分领域,在政策导向、场地再开发利用需求和环保意识提高等重要因素的驱动下,市场持续向好,具备专有技术或设备提供能力的环境监测设备提供商将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