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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1354一2016,与DB11/1354-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
b)删除术语和定义“建筑消防设施”,“单项”,“子项”,“检测参数”,“综合评定”,“最不利点(处)”,“最有利点(处)”,增加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检测人员”;
c)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
d)增加了服务流程(见第7章);
e)增加了档案管理(见第8章);
f)增加了评价改进(见第9章);
g)增加了“检测工具”,“报告式样”,“原始记录”(见附录A、附录C、附录D);
h)将原标准第4章调整为第6章并更改相关内容;
i)将原标准第5章调整为附录B并更改相关内容。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组)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政法大学。(天津组)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河北组)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北京组)宋树欣、魏毅宇、李争杰、李永庆、李家冀、孙运兴、王飞虎、余军保、谢大勇、王翔、陈强、石超、雒世骏、詹子娜、孙旋、张昊、相坤、杨泽瑀。(天津组)王以革、戴志宏、尹桂旭、刘婷、张雪、贾帅、郝婵媛、李磊。(河北组)巩玉斌、周勇、吴希晖、杜卫果、任海龙、赵进军、王竞萱、贾慧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B11/1354-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范围
本文件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总体要求、检测服务内容及要求、检测结果评定及报告、服务流程、档案管理、评价与改进的具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服务活动。
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的检测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877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服务服务机构 service institution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3.2检测人员 testing perso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