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范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台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2018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仍未认真执行,甚至个别检测单位为达到承接检测业务的目的,屈从于施工单位的不正当要求而出具虚假报告,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为此,《规定》再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同时明确了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具体职责;细化了委托检测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可有效指导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还专门提出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列举了四类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增强了监督执法的可操作性。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提出,市、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强化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履行质量检测责任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不仅将严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进行处罚,还将纳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规定》的颁布实施,将对相关企业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规定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使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要求得到更有效的贯彻执行,同时对制止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