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今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修改名录,一方面强化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管理,另一方面降低了环境影响单一、措施成熟、风险可控的项目环评类别,共对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房地产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等11大类35小类项目的环评类别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16项;涉及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15项;涉及取消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3项。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等级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编制环评文件所需时间和费用大幅度降低,项目审批时限也由法定60天缩短为30天;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企业不用再编制环评文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只需在网上填报登记表,也大大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因此,合理降低环评分类管理等级、简化环评工作内容,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审批效率和管理效能,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部令
部令 第1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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