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挥发酚时,样品能否不经蒸馏直接取样进行显色测定?
答:不可以。在HJ 503-2009、HJ 825-2017等挥发酚项目的分析方法中,挥发酚是指随水蒸汽蒸馏出并能和4-氨基安替比林反应生成有色化合物的挥发性酚类化合物(结果以苯酚计),测定水中挥发酚时,样品必须经预蒸馏,再根据样品中挥发酚的含量或检测目的,选择萃取分光光度法、直接分光光度法或其它适宜方法进行测定。
二、不同实验室对同一个标准条款中的检测项目有各自的理解,检测方法有差异,判定尺度也不同,导致同一个样品在一家实验室检测合格而在另一家检测结果不合格。同样两家实验室都是CMA/CNAS齐全,给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请问这种情况在各级管理规则中是被允许的吗?这种情况是应该被检验检测委托人接受的吗?如果是应该被接受的,那么这种检验结果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执法依据就缺乏公平公正性。如果这种争议问题不合格的错误在于企业,那么企业正确应该怎样做?如果实验室之间的方法差异是不能被接受的,两家实验室各自不妥协的情况下,委托人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权?
答: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有关规定,初检不合格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果仍存在疑义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中一般通过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措施提高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三、请问在国家标准计划状态上显示“暂缓”,是审查不予通过吗?还是终止计划?会不会回复正常状态,还能否正常发布?
答:2025年1月1日起,国家标准研制严格实施周期管理,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管理标准研制周期,超期的项目计划将自动冻结,标准归口单位不能再进行任何操作。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国家标准研制任务,确实因客观因素造成项目计划超期的,标准归口单位应书面说明超期原因、具体措施、后续工作安排等,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国家标准委批准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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